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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

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

很多的私營企業會在招聘時規定新員工試用期前一個星期如果離職沒有工資,有的甚至規定試用期一個月均算作實習期不計算工資,企業這麼做也許是為了節約招聘成本,但是對於類似這樣的規定符合我國勞動法嗎,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上述條款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新員工入職幾天有工資,但是根據相關法條可以推斷,員工從入職第一天起,就享有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

二、試用期離職不支付工資如何維權?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2、《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此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可以看出,新員工從入職起就應該計算工資,試用期內如果離職的,應該按照試用期內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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