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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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可否同時在兩個公司入職?

一個人可否同時在兩個公司入職?

一、一個人可否同時在兩個公司入職?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款和第九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與兩家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前提是前單位無異議,後單位知曉。前單位不同意的經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對完成前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前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而後單位需要對賠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勞動者事先隱瞞了已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的情況與後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欺詐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哪些雙重勞動關係受到保護?

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非全日制用工;

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從這個角度看,《勞動合同法》不是保護全部的雙重勞動關係,只是保護雙重勞動關係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兼職。

三、合法解除雙重勞動關係的情形有什麼?

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注意這裏對工作任務造成的影響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輕微影響或者沒有影響,用人單位無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高創人力人力資源專家認為:程度是無法衡量的,建議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對“嚴重影響”做出量化、細化的規定。

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在發現勞動者的其他勞動關係後積極主張權利,包括要求其解除與前單位的勞動關係或者解除現勞動關係。

四、企業如何規避雙重勞動關係?

1、要求員工在入職時提交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2、通過勞動合同聲明、勞動合同約定等方式,要求員工保證其不存在其他勞動關係。

3、對員工的工作經歷作適當的瞭解和調查。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對雙重勞動關係既沒有否定,也沒有肯定,也就是説,如果符合條件的話,一個人是可以同時在兩個公司入職。但是必須確定兩個公司知曉,並且不影響工作,一般情況下,這種同時入職的情況存在於兼職領域。全職的話,這種同時入職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畢竟這樣一來,容易對工作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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