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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性辭退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賠付

過失性辭退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賠付

我們對於兩個完全表達的含義不一樣的法律詞彙不能夠按照個人的理解去曲解了它的具體含義的,就像是有些人從各方面聽到過關於代通知金的這樣一個概念,然後理所應當的把代通知金和內地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看為一樣的了,並且在被辭退的情況下仍然考慮,過失性辭退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賠付?

一、過失性辭退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賠付?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非過失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也叫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法律規定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失性解除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員工不加班能被公司辭退嗎?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過錯性辭退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的,而且公司要決定辭退了一個員工不可能要提前一個月就和當事人打招呼的,在已經發生過錯的情況下都是當即就會開除的。還有過失性辭退的代通知金但這樣一種説法其實在內地的法律上並不成立,就算是用人單位正常的和員工協商的解決了勞動合同,也沒有需要賠付代通知金的這樣一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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