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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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對法人的後果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對法人的後果有哪些

勞動仲裁對法人的後果有哪些

公司拒不執行勞動仲裁,此時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會凍結企業的財產、資產、銀行賬户。如果此時企業法人拒不執行並有消極拖延或暴力抗拒行為,法院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收押。

嚴重的不僅會損害法人企業的商業信譽,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二、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時間是多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8、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勞動仲裁的概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現實生活中如果行政機關下達了勞動仲裁的話,企業有異議也要通過法律的方式進行維護權益,而不是拒不執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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