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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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轉正後勸退有賠償麼?

一、員工轉正後勸退有賠償麼?

員工轉正後勸退有賠償麼?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辭退勞動者;公司沒有合法理由,沒有給書面提前通知,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屬於違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綜上,公司如果辭退勞動者,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存在嚴重過失,達到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

否則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員工不加班能被公司辭退嗎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後,其實單位都是可以辭退員工的,相比試用期內的辭退,在轉正之後辭退員工的限制要更多一些,主要分為過失性辭退和預告性辭退。而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不能認為是單位辭退員工,當然員工也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不論員工是否在試用期期間還是已經轉正了,單位都是可以辭退員工的。只是在員工在轉正後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辭退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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