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0條第三項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是什麼《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的內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TAG標籤:勞動工傷法規 勞動法 工傷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