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第二十九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7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關於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TAG標籤:工傷賠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工傷 賠償 工傷賠償 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