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之前存在勞動關係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01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怎麼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之前存在勞動關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TAG標籤:勞動關係 勞動糾紛 勞動 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