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師 人事爭議 勞動爭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1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的區別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二條----本條第二款所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適用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①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 ③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本法的適用範圍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您的單位屬於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屬於勞動爭議。 TAG標籤:勞動爭議 教師 勞動糾紛 勞動 人事 爭議 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