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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有效時間應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有效時間應是多久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有效時間應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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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有效時間應是多久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有效時間為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