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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老工傷人員是否要納入工傷保險

國企老工傷人員是否要納入工傷保險
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的定義
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十級,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因工死亡人員按規定已領取撫卹金的供養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撫卹金的支付按本通知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退休享受養老金,現仍由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政策依據:①《關於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通知》(成勞社發[2007]74號)2007年7月1日②《關於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補充通知》(成勞社辦〔2009〕183號)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