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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爭議

如何解決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爭議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如何解決?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如下:   1、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2、 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3、 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4、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開展職業衞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 必須採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如安裝有效的防塵防毒裝置,為個人提供防塵、防毒口罩、防噪聲耳塞、耳罩等;   6、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7、 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知識培訓,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8、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測定、評價,並將結果記入職業衞生檔案,定期向勞動者公佈;   9、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和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 及時安排疑似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安排職業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11、 必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12、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