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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訴訟時效

不服勞動仲裁訴訟時效
我想詢問一個關於不服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的問題,不服勞動仲裁怎樣訴訟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認為裁決具有法定可以撤銷的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對一裁終局之外的其它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