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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質監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請問一下質監局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呢?
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之外開展調查取證等活動的,應當通報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要時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協調工作。相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或者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指定管轄的,可以指定管轄。 第九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 對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報請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辦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辦理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檢驗、檢測、檢定、鑑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立案案件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按照本規定程序辦理,直至結案。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以及檢驗、檢測、檢定或者鑑定結果等,經查證屬實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