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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加班工資

值班加班工資
值班爭議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而值班則沒有這個時間限制,經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甚至可以安排勞動者全月整夜值班,如18時至次日8時,而這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則上來説,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的值班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