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員工泄密公司承擔的責任

員工泄密公司承擔的責任
員工泄密公司承擔的責任
企業會計和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便負有保密義務,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會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但是員工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