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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傷殘鑑定時間限制

上海工傷傷殘鑑定時間限制
上海工傷傷殘鑑定時間限制
根據《上海工傷保險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 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或 者法人註冊登記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人社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 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上就是對上海工傷鑑定時間限制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