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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後的待遇

認定工傷後的待遇
工傷認定後的待遇
① 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② 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傷殘撫卹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三)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① 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 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