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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誰先賠償誰

交通事故誰先賠償誰
交通事故賠償工傷賠償誰先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按照慣例,先進行交通事故賠償,再進行工傷待遇善後。

這是因為早先幾乎整個社保界都沿用了工傷理賠是作為事故賠償的補充的方法。也就是曾重點採用過的:事故賠償低於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補充。而這個方法是不能不講賠償順序的。

可是,自從最高法直接明確否定了“事故賠償低於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補充”這個方法,指出它們不是同一個概念,應當同時獲得賠償(雙重賠償)後,社會上就亂了套。因為發票只有一份,賠償要入賬,財務制度規定只能用發票的正本。怎麼進行同時賠償? 這個問題至今法學界都一臉懵逼,只能各行其是。因為最高法自己也只提出了一個傷殘賠償金可以這麼做。但傷殘賠償金是不需要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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