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應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從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二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因此,用人單位是有義務為本單位的從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的 TAG標籤: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 繳納 勞動糾紛 勞動保障 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