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律師解答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的原則是,一誠信信用的原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這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保風險,也不利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信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二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保險合同已不能實現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是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謀得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做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係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係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利害關係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 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