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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婚姻無效時間是否有限制?

除非無效婚姻關係中的雙方死亡超過一年,否則申請婚姻無效時間不受限制,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判定婚姻關係是否合法有效,對於無效婚姻關係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不會因為男女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而發生變化。

申請婚姻無效時間是否有限制?

無效婚姻儘管短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現已處理了斷婚登記手續,而成婚登記又具有承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能,所以只要法定組織依照法定程序檢查承認才能宣告短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組織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含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狀況:

(1)人民法院依據婚姻當事人或許好壞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經檢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定。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子的過程中,經檢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奉告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子或許離婚案子,對婚姻效能的審理不適用調停,應當依法做出判定;有關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經做出,即發出法律效能。

按照法律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處理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含婚姻當事人及好壞關係人。好壞關係人包含:

(1)以重婚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以為不應當成婚的疾病,婚後沒有治好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請求宣告婚姻無效,需要能夠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能夠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許兩邊逝世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逝世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好壞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一旦婚姻當事人兩邊都已經逝世的,由好壞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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