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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公司年終獎不給怎麼辦

離職公司年終獎不給怎麼辦

一、離職公司年終獎不給怎麼辦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仍應支付年終獎。

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條件、標準,用人單位在作出考核辦法時,未排除已離職人員不屬於考核範圍,勞動者已實際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勞動者的業績不合格、不能達到考核標準,否則即便勞動者已離職,用人單位亦應向已離職人員支付年終獎。

二、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嗎?

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單位的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三、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規定在規章制度裏,那麼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於所有員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四、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麼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至於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並不違法。

企業對於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並不違法。

五、可否每月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一部分用作年終獎?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單位,年底再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種年終獎其實就是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還可以向勞動監察或仲裁部門主張加付賠償金。

六、單位是否可以實物方式抵發年終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七、13薪可以當作年終獎嗎?

很多企業,特別是外企喜歡採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來獎勵職工,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而13薪與年終獎有所區別。它不是獎金,和月薪性質相同,屬於固定發放,發放數額、方式、時間都是確定的。而且13薪作為月工資計算個税,年終獎個税則需要平攤12個月後再計算。

以上就是對“離職公司年終獎不給怎麼辦“的解答。要知道對於年終獎的支付,法律中並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因此,單位是否支付年終獎、什麼時間支付年終獎、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其實均由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若你與用人單位就年終獎的支付產生了糾紛,可以就你遇到的法律問題,向我們的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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