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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結束辭退需要補貼嗎

一、員工試用期結束辭退需要補貼嗎

員工試用期結束辭退需要補貼嗎

試用期滿後辭退,如果公司無過錯,是員工的問題,不用賠償;如果員工無過錯的,企業單方面要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剛剛過試用期的員工怎麼辭退

剛剛過試用期的員工可以通過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或者是直接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來代替代通知金進行辭退。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三、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又要約定試用期合法嗎

事實上,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有明確規定的,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入職之後一般公司是不能隨意辭退的,公司無故辭退是需要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給員工進行補償,但是如果公司能夠證明被辭退的員工不符合錄用標準或者是有嚴重的違規違紀現象,那麼就不需要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