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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年可以嗎?

一、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年可以嗎?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年可以嗎?

1、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年可以,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超過20年,屬於部分不合法。

2、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不少,因為種種原因不夠買車位或車庫,而租用他人的情況,這類的協議性質上屬於租賃合同,本身內容不違法不損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

3、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的規定,車輛租賃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年。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見,租賃車位二十年,這個期限是有效的,超過了二十年,超過部分就屬於無效,也就是説協議超過二十年就屬於無效協議。

二、車位轉讓合同怎麼寫

甲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為了方便乙方在__________停放車輛,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地下停車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汽車車位達成如下協議:

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汽車車位。

甲、乙雙方同意將第一條商定的汽車車位一次性定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車位的銷售特徵為:[現售車位]/[預售車位]

乙方在簽訂本合約三天內一次性付清汽車位使用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憑繳費清單領取汽車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權。如在約定時間內未付清全部使用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________%的違約金。

乙方所購的上述車位作為車輛停泊專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變該汽車位的性質、外觀、結構和各類設施,若有損壞或由此產生事故,乙方除應負擔恢復原狀費用外,還應賠償造成他人的損失並承擔後果。日常使用應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及車位管理制度,且交納相應管理費用。

乙方使用汽車位停放車輛時不得佔用公共通道。

乙方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按有關規定,無法辦理產權證、土地證手續,但享有與所購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甲方檢修、維護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車位時,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甲方有權先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服務,乙方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視為認可甲方之委託車位的管理方式。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車位的使用權在進行轉讓的時候是需要簽訂相應的轉讓合同的,這是屬於一種非常明確的規定,當然了雙方當事人審核有關於具體的轉讓的期限作出明確的協商。但是協商的最長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20年的時間的,否則將會導致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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