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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總部籤合同與分公司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一、和總部籤合同與分公司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和總部籤合同與分公司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該以總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但可以將分公司列為第三人。

職工與總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是總公司,勞動者與總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該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總公司)作為被申請人。

如果與總公司簽訂了合同,但實際在分公司上班的,實際上屬於由總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但這並不會影響到職工和總公司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但因分公司可能與本案的處理有一定的利害關係,故職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也可以將分公司列為第三人。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有哪些聯繫?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單獨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單獨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與分公司出現勞動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分公司是由總公司設立的,受總公司的管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一切活動要得到總公司的許可,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所簽訂的合同對總公司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