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天津市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寶坻區新安XX。
法定代表人:付XX,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連偉,天津XX律師。
上訴人孟XX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864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迴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天津市孟XX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郭萍惠
審 判 員 王宗新
代理審判員 紀曼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封XX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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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判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