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破產法定代表人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普法法律網 破產清算 2.0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破產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具有獨立地法人人格,用人單位債務由用人單位財產承擔,法定代表人除因法定情形一般不對用人單位債務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公司債務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TAG標籤:破產 用人單位 需不需要 法定代表 破產清算 承擔責任 公司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