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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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終止勞動合同

醫療期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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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終止勞動合同可以嗎?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