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税前扣除標準 普法法律網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2.4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TAG標籤:福利費 扣除 勞動糾紛 勞動爭議 税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