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沒約定補償金是否有效 普法法律網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3.1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TAG標籤:競業 補償金 勞動糾紛 約定 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