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離職和自離的區別是怎樣的

離職和自離的區別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離職和自離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離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而自離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2、待遇不同離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合同期未滿,一般由勞動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用工方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工方要給付勞動方應得的勞動報酬及其它權益。
自離是勞動方未與用工方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訴違約損失
3、主體不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而離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