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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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效力有什麼用?

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在擬定時,都會約定終止期限,在合同終止之後,該合同將不再約束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但是就實際情況來説,有些合同不是自然終止的,此時,公民會想到聘請律師,那麼,合同終止效力有什麼用?

合同終止效力有什麼用?

一、合同終止效力有什麼用?

聘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

1、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3、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4、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5、因解除而終止

解除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三、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l、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於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裁決解除是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律師由於掌握了專業的法律知識,故而可以更好的保護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廣東合同終止效力律師也應該具備報户當事人權益的能力。合同終止的情形是比較多的,若是自然終止,一般不會發生糾紛,若是約定終止,也需要約定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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