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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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合同(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例如買賣)、物權合同(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合同(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同關係(例如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民法上,狹義的合同(即債權合同)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合同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合同。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行為並不等於“合同書”,一份合同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合同行為;合同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合同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區別: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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