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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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終止和直接解除有什麼區別

合同到期終止和直接解除有什麼區別

合同到期終止和直接解除有什麼區別

如果合同已到期,説明合同已經終止。如果合同關係為有期限的法律關係,則不能永久存續。如果合同關係在合同到期後已經消滅,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則不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關係在合同到期後尚未消滅,仍然存在權利義務,則當合同符合解除的條件時,即使合同到期依然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以下條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1、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2、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3、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4、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個是出現其他情況而走法律方面的合同解除程序來進行的額外解除,在這一點上,關鍵要求就是要當事雙方的協商程度了,如果對方拒絕解除合同,您可以和我們本站的律師一起探討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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