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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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釋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解釋的原則:是指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時,在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時所要遵循的規則。

合同解釋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解釋的原則一般有以下五個:

⑴文義解釋原則。合同條款是由語言文字構成的,想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必須先了解其所用的詞句,確定該詞句的含義。因此,解釋合同必須由文義解釋人手。

⑵體系解釋原則。體系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繫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

⑶目的解釋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項條款及其用語都是為了達到該目的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的內容自然必須服從於合同的目的。

⑷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應當按照交易習慣或慣例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參照交易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

⑸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貫穿合同從訂立到終止的全過程。在解釋合同條款時也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實事求是地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上述從有關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來認定爭議條款或者發生歧義的詞句的準確含義。並以公平的原則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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