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程序是怎樣的步驟?
行政複議程序是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至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1、行政複議的申請
①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複議申請
②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條件
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的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基於審查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應裁決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複議申請人權益
(2)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和不輸受理範圍複議機關的管轄
(4)申請複議超過法定期限的,且無正當理由的
(5)複議申請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複議的審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室行政複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過程,是行政複議程序的核心。沒有行政複議機關已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複議機關也無法做出複議決定。
(1)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對複議申請作出處理的期限(5日內進行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將複議申請副本發送被申請人期限(7日之內)
被申請人從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並提出答辯期限(10日)
行政複議機關對受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法處理期限和《行政複議法》第7條所規定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的審查期限。(一般為30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到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審理的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爭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而且還必須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文件,不受複議申請範圍的限制,這是處理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制度區別對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顯著特點。
(3)審理方式
(4)審理中的其他問題
《行政複議法》規定在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複議申請的撤回以及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的原則等事項。
4、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的審查結論,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
(1)行政複議決定種類:①決定維持②決定限期履行③決定撤銷
決定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2)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3)行政複議決定書
(4)行政複議決定的送達:直接送達、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
5、行政複議決定的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的效力,是指行政複議決定發生的法律效力。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規定為終局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已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非終局裁決,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滿,尚未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6、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
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後,當事人對於處罰的決定存在質疑不服的,那麼當事人可以向一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但是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一般是在知道行政處罰決定的60天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