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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公告的法律效力存在嗎

一、報紙公告的法律效力存在嗎

報紙公告的法律效力存在嗎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1、公告送達應當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説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

2、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説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二、什麼是告知書與通知書?

1、告知書一種是“通告”。還有一種是“書面文件式”“通知”。都應該有被告知知道的同時還有第三人知道。把一件事情以公開的方式和書面形式告訴。

2、通知,是運用廣泛的知照性公文。用來發布法規、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某項事務等。通知,一般由標題、主送單位(受文對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組成。

三、告知書與通知書有何區別?

第一,聽證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出現在聽證過程的不同階段。聽證告知書是在進入聽證程序以前的一種法律文書;而聽證通知書是行政機關決定受理聽證請求,進入聽證程序後所發出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二,聽證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的內容不一樣。聽證告知書往往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等實體內容,

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而聽證通知書的主要內容除了當事人的姓名以及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建議等外,還包括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聽證地點、時間以及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應該準備參加聽證會的證據、材料等內容。

第三,兩者的目的不一樣。聽證告知書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以及提出聽證請求的時限;而聽證通知書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是誰、當事人應該準備參加聽證會的證據材料等。

最後,在法院審理完案件後,需要通知當事人,在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當事人應當立刻執行或按法院判決書要求時間執行判書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執行人民法院有權利強制當事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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