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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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爭議是否要經過仲裁

競業限制爭議是否要經過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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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地域限制


如果已明確約定離職者應在什麼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企業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對手,則依約定來判斷是否構成違約。約定的區域範圍應當結合本企業擁有商業祕密範圍來確定,區域的大小一般與原企業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相關。企業不得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區域或一概規定不得從事同行業。如果企業已作出類似約定,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這構成了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我們認為也應根據上述原則確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即結合本企業擁有商業祕密範圍來確定。

關於競業限制,有的是直接約定在勞動合同當中,當然更多的時候是格外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規定單位並不是需要與所有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的約定,通常是與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之間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