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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申請執行法院

仲裁後申請執行法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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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申請執行哪個法院管轄

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於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綜上所述,您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話,需要向仲裁委員會所在的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若是需要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是需要向該法院提出申請的。而申請執行也受期限限制,民訴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中有任一方為公民的話,則期限為一年。但要是雙方都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話,則期限只有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