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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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犯罪主體為什麼

一、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犯罪主體為什麼?

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犯罪主體為什麼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為軍人。軍人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如果軍人在服役期間犯有軍人違反職責罪,退役之後才被發現,只要未超過法定追訴時效的,仍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非軍人不能單獨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但可成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共犯。

二、軍人違反職責罪包括哪些罪名?

1、戰時違抗命令罪

2、隱瞞、謊報軍情罪

3、拒傳、假傳軍令罪

4、戰時臨陣脫逃罪

5、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6、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7、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8、違令作戰消極罪

9、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10、軍人叛逃罪

11、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

1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

13、故意洩露軍事祕密罪

14、過失洩露軍事祕密罪

15、戰時造謠惑眾罪

16、戰時自傷罪

17、逃離部隊罪

18、武器裝備肇事罪

19、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20、盜竊武器裝備罪

21、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22、遺棄武器裝備罪

23、遺失武器裝備罪

2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25、虐待部屬罪

26、遺棄傷病軍人罪

27、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28、戰時殘害居民罪

29、私放俘虜罪

30、虐待俘虜罪

三、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相關犯罪行為的統稱,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像是戰時臨陣脫逃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戰時違抗命令罪等都屬於軍人違反職責罪,對於軍人來講,軍人的職責就是服從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