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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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權利有哪些

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是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享受法定權利但也履行法定義務,業主權利有: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權利有哪些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