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咋算?

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咋算?

說到延期交房購買期房的人遇到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此時開發商無法按照之前約定好的時間交付房屋,這對購房者的利益是一種侵害,同時也會構成違約。那此時涉及到支付違約金的話,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咋算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咋算

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於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這裡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後,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關於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即當事人有約定按約定,約定過高或過低的,則依照解釋的規定(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可以予以調整;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和損失賠償額的,則按照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參照同地段的租金標準計算。

二、逾期交房違約的情況有哪些

1、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沒有取得工程主體質量驗收合格而不能交付,從而造成逾期。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解釋和現有的任何有關房產開發銷售的規定來看,工程主體質量驗收合格這一條都是強制性規範。

2、工程主體質量驗收合格了,但尚未取得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安全居住方面的驗收。這種情況實踐中比較多,針對此類情況,購房人完全可以拒絕收房,因為是沒有具備強制性安全性的基本交房條件而導致的,所以該期間理應屬於開發商的逾期。訴訟實踐中,該類觀點是比較明確的。

3、工程主體質量經工程質量主管部門驗收通過,但約定規劃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未建設完畢。有關這一條的辨別是最模糊的,這也成了很多開發商打交房擦邊球的藉口。但只要合同和開發商的廣告裡及原始規劃裡已經規定或約定的專案,開發商應該完成。如果因此造成購房人拒收的,也屬於開發商的逾期。逾期交房怎麼要求賠償。現在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文字,合同中關於交房期都有較為嚴格的具體規定,並且還有晚交房的懲罰性條款,比如在逾期若干天內要付違約金,逾期若干天內購房人有權退房,並要求發展商償付利息及支付雙倍定金等。

事實上,如果購房者遇到如上文提到的三種常見逾期交房違約情況,購房人均可拒絕收房,直至達到法定和約定交付條件為止。其次,因逾期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可依據最高院關於商品房糾紛解釋的規定,要求開發商按照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予以賠償。最後,購房人還有合同解除權。當開發商逾期時,經催告後起三個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或未經催告,在一年內購房者仍有權解除合同。

在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下,不能馬上就要求退房,解除購房合同,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此時可以要求開發商作出違約金。而在經過催告之後,三個月內開發商還不能交付房屋的話,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才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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