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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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一、用工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用工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職工服務熱線。

高溫還有哪些福利

1、達37℃以上,下午暫停工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孕婦工作環境不能超33℃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視為工傷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誰可以領取高溫補貼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

工人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公司對是否發放了高溫補貼及高溫補貼金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證據稽核暫行規定》第五條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係變更、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工單位既然利用員工的勞動力來獲得市場上的利潤,就應該在除了正常工資的基礎上還必須保護好員工應該享有的權利,其中就應該包括高溫補貼的發放,員工如果長期在高溫的氣候下工作必然會出現中暑等病情,不給補貼的結果就是員工進行的舉報和單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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