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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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隨著不但關於高溫補貼法律的釋出和各地不同的高溫補貼標準的執行,用人單位對於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是必須要去執行高溫補貼的,不可以用實物形式替代或者是直接拖欠和忽視,如果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說明。

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一、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式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高溫補貼的相關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露天作業比如交巡警、快遞員、建築工人、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溫津貼。

按照規定,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事業單位高溫津貼列入福利費支出。發放辦法為,勞動者的高溫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期限足額支付;沒有約定的,每月支付一次,於次月與勞動者工資一併支付。發放高溫津貼應當做好發放記錄。

高溫補貼不得以飲料替代,不發可投訴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單位不發高溫補貼的情況下,我們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採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當地勞動監管部門會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給予勞動者發放津貼,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會承受的嚴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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