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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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高溫補貼怎麼領?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者夏季如果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可以向企業領取一定的高溫補貼費。但實踐中,有一些勞動者由於並未關注相關的法律,所以不太瞭解勞動者高溫補貼怎麼領,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以下內容,相信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勞動者高溫補貼怎麼領?

一、勞動者高溫補貼怎麼領?

用人單位會在規定的時間發放高溫補貼。如果企業沒有發放,勞動者也可以提交高溫補貼申請書,向企業申請高溫補貼。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二、高溫補貼可否用其他物品代替?

按照規定,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事業單位高溫津貼列入福利費支出。發放辦法為,勞動者的高溫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期限足額支付;沒有約定的,每月支付一次,於次月與勞動者工資一併支付。發放高溫津貼應當做好發放記錄。

高溫補貼不得以飲料替代,不發可投訴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三、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補貼怎麼辦?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式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事實上,如果企業的員工符合高溫補貼的領取條件,企業會在每個月發放工資時將高溫補貼一併發放,但如果企業沒有主動發放高溫補貼,勞動者也可以向企業提交申請書,要求企業發放高溫補貼,如果企業拒不發放的,勞動者可以投訴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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