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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被公司開除有什麼補償

在我國被公司開除有什麼補償

本質上來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都是各取所需的,而且一般也很少有用人單位會無緣無故的開除員工。但是對於員工來說,如果符合國家的規定用人單位開除自己,就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所以我國境內的各位勞動者針對,在我國被公司開除有什麼補償的規定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一、在我國被公司開除有什麼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依據這三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未提前30天通知的,應支付待通知金,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首先勞動者要看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才被公司開除的,如果說是因為自己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這些情況,被公司開除的話就沒有補償。正常情況下被公司開除才有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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