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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全員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一、解除全員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解除全員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辭職權: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特別解除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③不可抗力解除權: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2.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3.協商解除。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第一種情況,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最常見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是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關係。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係,也是勞動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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