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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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和辭退的區別

裁員和辭退的區別:
辭退指員工與組織非自願終止僱傭關係。解僱在我國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叫辭退。裁員:經濟性裁員的簡稱。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指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法律期間依法辭退勞動者的行為。實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可以因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減少富餘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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