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中免除用人單位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效力要如何認定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 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的條款,如勞動者承諾3年內不得懷孕,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收回各年年終獎;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批准不得辭職,等等。這些約定都屬無效條款,勞動者仍然可以享有法律規定的勞動權益。【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TAG標籤:勞動糾紛 勞動者 效力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免除 #